7.1 强度


7.1.1 轴心受拉构件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σ ——正应力;
f ——铝合金材料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N ——轴心拉力设计值;
Aen——有效净截面面积,对于受拉构件仅考虑焊接热影响区和截面孔洞的影响。
7.1.2 轴心受压构件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σ ——正应力;
f ——铝合金材料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N ——轴心压力设计值;
Aen——有效净截面面积,对于受压构件应同时考虑局部屈曲、焊接热影响区和截面孔洞的影响。
7.1.3 轴心受力构件中,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连接处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 ——在节点或拼接处,构件一端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目;
n1——所计算截面最外排螺栓处的高强度螺栓数目;
A ——毛截面面积。

 
条文说明
7.1 强度
7.1.1 本条为轴心受拉构件的强度计算要求。
从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来看,可分为两种情况:
1 毛截面的平均应力达到材料的名义屈服强度,构件将产生很大的变形,即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极限状态。其计算式为:
式中抗力分项系数γR按第4.3.2条取1.2。
2 考虑焊接热影响的净截面的平均应力达到材料的抗拉强度fu,即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其计算式为:
式中γuR为局部强度计算情况下的抗力分项系数,按第4.3.2条取1.3。
对于附录A中所列的铝合金材料,其屈强比均小于或很接近于0.923,为简化计算,本规范偏于安全地采用了净截面处应力不超过名义屈服强度的计算方法,采用下式[即本规范式(7.1.1)]:
如果采用了屈强比更大的铝合金材料,宜用式(6)和式(7)来计算,以确保安全。
7.1.2 当轴心受压构件截面有所削弱(如开孔或缺口等)时,应按式(7.1.2)计算其强度,式中Aen为有效净截面面积,应根据考虑局部屈曲及焊接影响的有效厚度计算有效截面,再减去截面孔洞面积得到有效净截面面积Aen
7.1.3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强度计算公式是从连接的传力特点建立的。规范中的式(7.1.3-1)为计算最外排螺栓处由螺栓孔削弱的截面,在该截面上考虑了内力的一部分已由摩擦力在孔前传递。式中的系数0.5即为孔前传力系数。孔前传力系数大多数情况可取为0.6,少数情况为0.5。为了安全可靠,本规范取0.5。某些情况下,构件强度可能由毛截面应力控制,所以要求同时按式(7.1.3-2)计算毛截面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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